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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張向陽)自4月1日起,《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開始施行。《辦法》規定,今後每年9月的第三周為我省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範漢字宣傳周。
  《辦法》規定,使用普通話和規範漢字應當符合國家頒佈的規範和標準,國家機關公文、教科書不得使用不符合現代漢語詞彙和語法規範的網絡詞彙。國家機關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的公務活動用語應當以普通話為基本用語,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需要使用方言的可以使用方言;文化、旅游、交通、郵政、電信、衛生、體育、金融等公共服務行業的服務用語應當以普通話為基本用語,服務用字應當以規範漢字為基本用字;地名、公共設施的名稱以及在我省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等用字應當以規範漢字為基本用字。
  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將負責組織實施普通話水平測試和漢字應用水平測試,並開展城市語言文字評估工作。《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全文詳見大河網。③11  (原標題:我省《實施〈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今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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